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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章使用制度

来源:涿州市纪委监委办公室 发布时间:2020-08-31 16:22:58 阅读量:931

 

一、查验审批手续

使用科室须向办公室提交公章使用审批表(委领导在文件上的批示或在公章使用审批表上的签字)。

1.加盖“中国共产党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”印章,由市纪委副书记审批同意,重大事项由市委常委、市纪委书记审批同意。

2.加盖“涿州市监察委员会”印章,由市监委副主任审批同意,重大事项由市监委主任审批同意。

二、审批权限

1.公文、日常工作汇报: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报主管领导签字批准,同时向办公室提交由纪委副书记、监委副主任签字的公章使用审批表。

2.办案文书:案管室负责的文书,由办案科室负责人向案管室申请办案文书及文书编号,报相应主管领导签字批准,同时向办公室提交由纪委副书记、监委副主任签字的公章使用审批表;各办案科室负责的文书,由办案科室自行准备文书及文书编号,报相应主管领导签字批准,同时向办公室提交由纪委副书记、监委副主任签字的公章使用审批表;

3.其他重大事项由市委常委、市纪委书记、市监委主任审批同意。

三、加盖印章

印章管理人员对手续完备的,加盖印章。加盖的印章端正清晰、骑年盖月,并符合其他有关要求。

四、登记备查

建立《印章使用登记表》,记载用章事由、时间、用章人、批准人等,用章经办人需完整真实填写《印章使用登记表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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